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钱江陵园讲解遗嘱的写法

发布时间:2019/8/19

钱江陵园讲解遗嘱的写法

遗嘱

遗嘱是立遗嘱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,处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,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,遗嘱也可列为治丧中使用的一种实用文体。遗嘱可自书,亦可代书。自书由立遗嘱亲笔书写、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代书应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。公证遗嘱即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办理。

遗嘱应写明四个部分内容:

⑴名称,即“某某遗嘱”。

⑵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,即姓名、姓别、年龄、籍贯、住址。

⑶遗嘱的实质内容,这是遗嘱的主体部分,应包括:立遗嘱的主观原因,如:“因年老多病”、“病危临终”、“因子女较多,需要妥善安排继承”、“因无子女,由邻居或亲戚照顾”等;遗嘱要处理的具体财产数额、物件名称应一一列出,这是遗嘱的重要内容:身后遗产由谁继承,或赠给国家、集体,或无偿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,以及其他的一些要求。

⑷立遗嘱人、见证人、代书人等签名盖章,并注明年、月、日。遗嘱用说明的方法表述,应按照遗嘱本身内容要求有层次地进行说明。结构顺序,应先说明为什么要立遗嘱,财产如何处理,再说明其他要求。对财

产的处理,应按继承的顺序先后排列,伦次得当。内容剪裁要恰当,必要的一点不可缺,多余的一句不可有。文字要明晰精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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